重磅!这个意见稿关系全市城镇职工切身利益!补贴多少钱,休假多少天?快来提意见
最新消息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镇职工
生育保险制度
保障其生育期间的
基本生活和医疗保健
近日
市人社局拟定《十堰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现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生育保险又有什么新政策
快来看
实施范围
本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作为用人单位纳入我市生育保险实施范围。
本市所有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在职职工、灵活就业人员及职工未就业且生育保障制度未覆盖的配偶,均列为本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的实施对象。
生育保险费缴纳
1.生育保险费的费率标准为0.5%。
2.生育保险费全部由用人单位缴纳,列支渠道与基本医保费相同,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3.灵活就业人员生育保险费全部由本人缴纳。
生育保险不予支付的费用
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下列生育、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
◆治疗不孕症、早孕反应及保胎的;
◆因犯罪、酗酒、自伤、他伤造成妊娠终止的;
◆属于新生婴儿的医疗费用;
◆因医疗事故所致的;
◆符合《条例》规定的生育条件未采取长效避孕措施终止妊娠的;
◆违反国家或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生育的;
◆在国外或者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生育和实施计划生育的;
◆未经批准自行恢复生育手术的;
◆治疗生育和计划生育并发症及合并症的;
◆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及支付标准目录规定项目的;
◆单位欠费期间职工及配偶发生的生育费用;
◆灵活就业人员欠费期间的;
◆未经批准在非协议医疗机构就医的;
◆生育超过4个月未申领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超过4个月未申请享受生育津贴的;
◆其他应当由个人负担的。
生育保险待遇范围、标准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产前检查费用、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将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和本办法规定的产前检查费用纳入职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限额为100元,实行按人头付费。
职工(灵活就业人员)享受的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下列各项:
◆生育医疗费用,即女职工在孕产期内因怀孕、分娩发生的医疗费用,包括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产前检查的费用,终止妊娠的费用,分娩住院期间的接生费、手术费、药费的费用。
◆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包括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施行输卵管、输精管结扎或者复通手术、人工流产、引产术等发生的医疗费用。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医疗费用。
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生育医疗费用(含产前检查费用),实行按病种付费,标准分别为:
◆怀孕不满4个月终止妊娠400元;
◆怀孕满4个月不满7个月终止妊娠800元;
◆怀孕7个月以上的终止妊娠按顺产待遇支付;
◆自然分娩(顺产)2200元;
◆难产(剖宫产)3600元;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一胎增加200元。
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计划生育医疗费用,实行按病种付费,标准分别为:
◆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补贴为50元;
◆皮下埋植术补贴为75元;
◆输精管结扎术为150元;
◆输精管复通术为750元;
◆输卵管结扎术为250元;
◆输卵管复通术为900元。
女职工治疗妊高(子痫)、产后大出血、产褥感染、前置胎盘、子宫破裂、羊水栓塞、胎盘粘连7种分娩期并发症(其他并发症除外)及生育期间其他疾病的医疗费,按照基本医保有关规定支付。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产生的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待遇职工应当享受的生育津贴,按照职工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除以30天再乘以规定的假期天数计发。
发放生育津贴的天数为:
◆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怀孕不满4个月终止妊娠的15天;怀孕满4个月终止妊娠的42天;顺产的128天(分娩后新生儿死亡的98天);难产(胎头吸引、产钳助产、臀位助产、臀位牵引)或剖宫产的在顺产的基础上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
◆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产假:放置宫内节育器的1天;取出宫内节育器的2天;单独施行输精管结扎的7天;单独施行输卵管结扎的21天;施行输卵管或者输精管复通手术的,14天。同时施行两种节育手术的,合并计算假期。
单位参加生育保险的,男职工可享受15天护理假津贴。
注:生育津贴与产假期间职工本人工资不能重复享受。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生育保险,只享受生育医疗费用报销待遇,不享受生育津贴。
生育保险待遇享受条件
1.用人单位为其职工、灵活就业人员正常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的第2个月起可享受计划生育手术医疗待遇。
2.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生育时,用人单位为其正常足额缴费已满12个月及以上,仍在单位继续参加保险的,且符合国家、省、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可享受生育医疗待遇和生育津贴。
3.用人单位(灵活就业人员)欠费期间生育的,职工、灵活就业人员的生育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灵活就业人员)负担,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生育需异地就医的咋办
1.参加十堰市生育保险但因工作原因常驻外地(十堰市以外)的,或因生育需要异地就医(十堰市以外)的,参照我市城镇职工医保、城乡居民医保关于异地就医的管理办法办理异地就医手续后,发生符合生育保险支付范围的费用,按照本市生育保险有关规定支付。
2.参保人员在异地(指十堰市以外)发生的产前检查费、生育医疗费和计划生育手术费,先由个人垫付,由用人单位在女职工生育或终止妊娠次月起的12个月内,统一向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申报。费用的审核和支付标准,按照本市生育保险规定执行。具备异地就医联网结算条件的,可实行异地就医联网结算。
待遇申报与费用拨付
职工垫付的生育医疗费,由用人单位凭以下资料向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及时申报。
1.生育保险待遇审批表(一式两份);
2.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3.本人结婚证及复印件;
4.出生医学证明及复印件;
5.出院记录和住院发票原件。
对用人单位申报的职工及职工配偶生育医疗费用,医保经办机构应及时审核。符合支付条件的,医保经办机构应当在接到申请后45日内将准予支付的费用拨付至用人单位。
职工配偶已享受城乡居民医保生育保险待遇的,不再重复享受。
灵活就业人员的生育医疗费用由医保经办机构拨付至其本人在银行设立的医疗保险存款账户。
注:职工应在产后、术后4个月以内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申请享受生育津贴待遇。生育津贴由医保经办机构一次性发放给职工。
法律责任
1.用人单位未按照本规定将生育津贴足额支付给职工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对用人单位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造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相关人员已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的生育保险待遇费用,并处相应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附则
1.对有再生育意愿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夫妻,参加职工生育保险的,涉及取环、输卵(精)管复通等计划生育手术及再生育医疗费用按本通知规定纳入支付范围。
2.生育保险关系转移到其他统筹地区(十堰市以外)或职工死亡的,生育保险关系自行终止。
3.本办法下发前职工生育的,按原办法解决。
4.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城区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十政办发[2007]155号)、《关于推进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的通知》(十人社发[2011]104号)文件同时废止。
5.本办法由十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有效期五年,自2018年7月1日起至2023年6月30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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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有什么意见和建议
可以通过以下渠道发送
1.邮寄方式:邮寄地址为十堰市茅箭区市府路9号,十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与生育保险科,邮编442000。
2.传真: 8663246
3.联系人:张志劬 联系电话:8680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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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市人社局
编辑 | 静静 终审 | 邓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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